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审核
(一)免税项目的审核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提示】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4.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延伸】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根据财税[2016]52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2016]33号公告。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①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提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提示】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相关规定的优惠政策。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5.“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部分列示):
①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④婚姻介绍服务;
⑤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⑦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⑧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⑨个人转让著作权;
⑩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二)其他税收优惠的审核(部分列示)
1.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3.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5.销售自产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
(三)其他情况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尚未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5.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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