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提示】
(1)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2)上述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5.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6.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
基本规定: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提示】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有利害关系]
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提示】
(1)有利害关系:一般是指经济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控股关系等。
(2)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时,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1.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个人。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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