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提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1.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2.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3.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1.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3.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提示】
(1)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3)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4.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提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5.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6.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1)决定维持(全部合法)。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有错误)。
7.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提示】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因驳回耽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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