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计税依据特殊规定的审核
1.应税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高税率计税贴花。
3.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4.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金额,按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目前是单边征收)。
5.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税收优惠的审核
享受免税的凭证有: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住房租赁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7.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8.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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