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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规程
(二)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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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点属于《税务代理实务》第三章税务登记代理第二节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的内容。
【基础考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规程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新《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注意: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上述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提示:自然人不予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除商业企业以外,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营改增”相关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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