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应税行为的含义:
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等9大类劳务;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保险劳务: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①铁路运输部门的纳税人:各自的管理机构
②水运、空运、管运、铁路以外的其它陆运: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③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①建筑业工程实行总包后转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a、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b、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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