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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税法》章节重点:第十四章第四节

来源:考试网  [2016年8月12日]  【

  第四节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虚报、谎报、隐瞒、伪造等各种非法的跨国税收欺诈手段,逃脱或减少其总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1、二者的处理方法

  对于国际避税,有关国家一般只是要求纳税人必须对其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解释和举证,对其不合理的收入和费用分配进行强制性调整,并要求补缴其规避的税款。

  对于国际逃税,则一般要根据国内税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税法追缴税款、加处罚款,直至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财产;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则还要根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按刑事处罚规定对逃税者进行处罚,包括判刑入狱。

  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1)采取人员流动避税;(2)通过资金或货物流动避税;(3)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4)利用转让定价避税;(5)不合理保留利润避税;(6)不正常借款避税;(7)利用税境差异避税;(8)运用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法避税;(9)利用避税地避税;(10)利用税收优惠避税。

  3、国际避税地:指国际上轻税基甚至于无税的场所。

  (1)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2)国际避税地形成的条件:1是能提供具有特色的避税条件。2是有与自己避税地特色相符合的地理位置。3是社会基础设施完善。4是政局稳定。

  二、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典型例题]下列有关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表述中,错误的是(B)

  A.税收情报交换是进行国际反避税合作的主要内容

  B.限制自然人移居措施属于应对避税地避税的对策

  C.转让定价税制的管辖对象是关联交易

  D.转移定价税制不使用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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