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办法:
第一种:查账征税:
1、在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从业人员的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据实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4、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福利、教育经费支出可在工资总额的2%、14%、2.5%标准之内据实扣除。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举办两个或以上的独资企业时,年终汇算清缴,汇总所有企业的所得为应税所得,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分摊到每个企业分别交纳。
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典型例题]陈先生与合伙人在A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比例为5:5。2009年年初,陈先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2008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该合伙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合伙企业2008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7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万元,营业成本23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万元,销售费用25.5万元,管理费用8.5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利润总额14万元。
经税务部门审核,发现如下问题:
(1)合伙企业在2008年度给每位合伙人支付工资25000元。
(2)合伙企业年末向合伙人预付股利5000元,计入了管理费用中。
(3)销售费用账户列支广告费12.5万元和业务宣传费10.5万元。
(4)其他业务收入是合伙企业甲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
(5)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包括合伙企业被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2万元。
陈先生在B市另有乙合伙企业,分得2008年度利润6万元,经税务审核无调整项目。陈先生所在省允许扣除投资者的费用,陈先生选择从甲企业中扣除费用。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陈先生在甲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陈先生来源于合伙企业甲和乙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陈先生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1)合伙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70万×15%=10.5(万元)
实际发生的费用=12.5+10.5=23(万元),高于限额,可扣除的数额为10.5万元。
(2)①投资者工资不得扣除,可以扣除生计费,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5000×2-2×(1600×2+2000×10)=0.36(万元)
②预付股利不得扣除,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0.5(万元)
③其他业务收入是合伙企业甲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属于“利息、股息、红所得”,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④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陈先生在甲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4+23-10.5+0.36-1+2+0.5]÷2=14.18(万元)
(3)甲、乙合伙企业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4.18+6)×35%-0.675=6.39(万元)
(4)陈先生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39 +1÷2×20%=6.49(万元)
第二种: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定率征收和其它合理方法。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核定征收后不得继续弥补年度经营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l)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典型例题]林某自2008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老国有招待所(企业所得税税率25%),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林某负责。2007年该企业的经营数据如下:2008年招待所营业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600000元,其中包括15名员工的工资200000元以及林某的工资20000元,广告支出35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根据以上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广告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业务招待费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招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4)计算林某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税额。
[答案]
(1)广告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50000-2100000×15%=35000(元)
(2)40000×60%=24000,2100000×5‰=10500取其小。
业务招待费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0000-10500=29500(元)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0000-1200000-115500-600000+35000+29500=249000(元)
应纳税额=249000×25%=62250(元)
(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0000-115500-1200000-600000-62250-50000+20000-(2000×10+1600×2)=69050(元)
应纳税额=69050×35%-6750=17417.5(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二)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三)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需要记忆)
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20%;
2.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30%,速算扣除数为2000。
3.超过5万元的部分40%,速算扣除数为7000。
(五)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P497例题
八、财产租赁所得: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二)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无限期在以后期扣除)。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5.适用税率:20%。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6.公式
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金-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金-修缮费用)×(1-20%)
九、财产转让所得
(一)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我们来看一下P499例题。
(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A、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B、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C、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D、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①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②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三)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偶然所得-捐赠额)×适用税率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典型例题]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0000元。(当月工资3000元)。
每月奖金平均额=20000÷12=1666.67(元)
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25=1975(元)
(二)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5.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处理。
6.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上述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
特殊情况,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四)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我们来看一下P503的例题。
(五)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税。
(六)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按规定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八)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税。
2、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取得时暂缓征收;在实际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
(九)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征管方法是: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我们来看一下教材P504例题。
(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所得的征税问题。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根据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新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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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
居住时间 |
纳税人性质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1、90、183日 |
非居民 |
√ |
免税 |
× |
× |
2、90天、183--1年 |
非居民 |
√ |
√ |
× |
× |
3、1--5年 |
居民 |
√ |
√ |
√ |
免税 |
4、5年以上 |
居民 |
√ |
√ |
√ |
√ |
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典型例题]韩国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委派,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在华停留60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20000元。崔先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A)(2002年考题)
A.4000元
B.5650元
C.9650元
D.10250元
[解析]:居住时间小于90天(或183天)仅就境内所得中境内支付的部分缴税,所以该人不缴税,仅就偶然所得缴税20000×20%=4000(元)
(十一)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可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例:某学校四位老师共写一本书,共得稿费35000元,其中1人得主编费5000元,其余稿费四人平分,其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为:
解:(1)四人应各自扣除费用
(2)主编应纳税=(5000+30000÷4)×(1-20%)×20%×(1-30%)=1400(元)
(3)其余三人各自纳税=(30000÷4)×(1-20%)×20%×(1-30%)=840(元)
(十二)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1、符合规定的退职费免征;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所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原工资为标准划分若干月份,划分后如果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十三)关于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1、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以商数做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十四)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十五)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个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十六)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七)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2、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十八)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款的计算
(1)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取得期权的境内工作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2)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3)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十九)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的规定(了解)
(二十一)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按“偶然所得”征收
(二十三)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单张有奖发票所得不超过800元(含),暂免征税;超过800元全额征税。
(二十五)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二十六)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典型例题]我国公民张先生为国内某企业高级技术人员,2008年3~12月收入情况如下: (2009年考题)
(1)每月取得工薪收入8400元。(2)3月转让2006年购买的三居室精装修房屋一套,售价230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l3.8万元。该套房屋的购进价为l00万元,购房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为3万元。所有税费支出均取得合法凭证。(3)6月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某重大经济案件,获得公安部门奖金2万元,已取得公安部门提供的获奖证明材料。(4)9月在参加某商场组织的有奖销售活动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30000元。将其中的10000元通过市教育局用于公益性捐赠。(5)10月将自有的一项非职务专利技术提供给境外某公司使用,一次性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0000元,该项收入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78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3~12月工薪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计算转让房屋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计算从公安部门获得的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计算中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计算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税收限额。(6)计算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1)3~12月工薪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400-2000)×20%-375]×10=9050(元)
(2)转让房屋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30-100-13.8-3)×20%=22.64(万元)
(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公益捐赠扣除限额=30000×30%=9000(元)
中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0-9000)×20%=4200(元)
(5)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税收限额=60000×(1-20%)×20%=9600(元)
(6)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600-7800=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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