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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税法》章节重点:第七章第七节

来源:考试网  [2016年6月25日]  【

  第七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典型例题]某煤矿2009年7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煤1200吨,不含税销售额6600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本月支付60%,其余货款于8月15日前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7月支付货款2000000元。该企业7月分应纳的资源税和增值税为多少?

  应纳资源税=1200×60%×3=2160(元)

  应纳增值税=660000×60%×17%=673200(元)

  二、纳税期限

  (一)以月为纳税期

  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二)以天(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

  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结清上月税款。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注意: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5天。同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可以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而资源税无季度纳税期!

  三、纳税地点

  (一)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典型例题]某油田机构所在地为甲省,其油井分布在甲、乙两省。11月份位于甲省的油井开采原油35万吨,本月销售15万吨,位于乙省的油井开采原油5万吨,本月销售3万吨,该油田资源税单位税额为8元/吨。该油田当月在甲省应缴纳的资源税额为(C)万元。

  A.160  B.400  C.120  D.144

  【答案】应纳资源税=15×8=120(万元)

  [2009年考题]甲县某独立矿山2009年7月份开采铜矿石原矿3万吨,当月还到乙县收购未税铜矿石原矿5万吨并运回甲县,上述矿石的80%已在当月销售。假定甲县铜矿石原矿单位税额每吨5元,则该独立矿山7月份应向甲县税务机关缴纳的资源税为(A)万元。

  A.12  B.15  C.32  D.40

  【答案】收购未税矿产品向收购地乙县税务机关缴纳,向甲县税务机关缴纳的资源税=3×80%×5=12(万元)。

  【本章总结】

  注意:

  1、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从价,资源税从量!

  2、征税环节不同:增值税逐环节征收,资源税单一环节征收!

  3、征税范围不同:增值税的范围大于资源税,资源税仅对特定应税产品征收!

  4、对所得税的影响不同:增值税不得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但资源税的已纳税金在计算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5、不同的资源税的应税产品,增值税的税率是不同的!

  6、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等方面有很多共性的知识点。

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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