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只要缴纳了“三税”,就必须缴纳城建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税率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分三档:
档 次 |
纳税人所在地 |
税 率 |
1 |
市区 |
7% |
2 |
县城、镇 |
5% |
3 |
不在市、县城、镇 |
1% |
特殊情况: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纳税人,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缴的城建税。
三、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
特别说明:
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3.“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4.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5.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实纳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一)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二)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四)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五)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环节:城建税作为“三税”的附加税,纳税环节与“三税”一致。
(二)纳税地点: 与“三税”一致,特别之处: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也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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