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两税关系:
消费税:生产、进口、加工(委托方)
增值税:销售、进口、加工(受托方)
特殊
批发 零售
批发 零售
重要说明:
(一)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说明(新增内容)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两个特殊环节: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要素 |
规定 |
注释 |
征税范围 |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
税率 |
5% |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
要素 |
规定 |
注释 |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17%) |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 |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
2.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要素 |
规定 |
纳税人 |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
计税依据 |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
税额计算 |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 |
纳税地点 |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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