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性质 |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
2.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先企业后个人。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 ||
设立条件 |
1.对投资人的限制 |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只能是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他们独资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不能是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
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因为中国的公司,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 | |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
(1)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是其他财产权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在审请企业设立时,应注明以哪个出资。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注意:1.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也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但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一人公司最低10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500万。 | |
事务管理 |
1.内部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债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关键词:看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
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向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注意关键词:看投资人同意否。 | |
解散和清算 |
1.解散事由 |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有继承人来继承的可以不解散)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2.清算人 |
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注意:1.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审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
3.债权审报期限 |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 注意:区别公司法是30日和45日 | |
4.财产的清偿顺序 |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注意: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 |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注意:从解散之日开始算。 | ||
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 |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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