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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表格笔记:公司法律制度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1月13日]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种类★

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注意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是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对外投资★

规模

《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决议方式

《公司法》规定2选1: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具体由谁作出决议,看章程的约定。

对外担保★★★

规模

《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担保的规模,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决议方式

1.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注意:总经理,董事长不行。

2.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

(2)接受担保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3)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不是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三,登记事项

法定代表人★★★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3选1: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注意:

(1) 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

(2) 执行董事指:小公司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就谈不上董事长了,就是一名执行董事。

(3) 经理指公司职位最高的经理,扫地的经理不行。

股东出资★★★

1.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2.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注意:

1. 设定担保的财产:包括这个东西不管是设定的抵押还是质押,设定担保特权都不能出资了。如向银行借钱时,这个设备向银行抵押了,要是到期钱还不掉,银行就有权对这个设备进行抵押拍卖变卖,就是说当时是你的,过几个月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2. 特许经营权:今年是你的,明年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四,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注意:所有的企业成立日期都是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 变更登记:★★

(1)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作出→30日内

(2)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公告→45日后

(3) 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足额缴纳→30日内

(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转让股权→30日内

3. 注销登记★:公司解散应申请注销登记,才可终止。

注意: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因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无人承继的,应当清算。

五,年度检验★

每年3月1日-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出资期限★★★

1.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需要同时满足“20%和3万元”的规定。如注册资本10元,10×20%=2万元,不行,这个首次必须按3万元出资。

2.不是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20%的要求,只要有一个达到20%即可。

3.其余部份由股东成立之日起(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出资形式★★★

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可以用股权,债权。

2.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注意区别于首次出资额的20%。

注意:1,不是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30%,只要有一个达到即可。

2.《公司法》取消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

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不实★★★

公司成立后,发现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是“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

抽回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后,不得抽逃出资。成立前的可以拿回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职权★★★

公司是股东投资的,股东是最高权力机构。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注意:区别于董事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备注:由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注意:(1).所有的监事会,都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不需要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会议制度

★★★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注意:本书中只有该条款与“最多”二字有关。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有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履行职责的,由下面的顺序来: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聘请的管家都不履行→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不是人数)的股东提议召开。

(2)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3)监事会(1个监事不行)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会议通知

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公司法》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不能在睡觉时想起开就开。

表决权

先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因为小股东一般不出席会议的。

董事会

职权★★

董事,是股东花钱雇来的。

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债人及其报酬事项。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债人)由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秘书也是高级管理人员。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注意,公司的具体章程由经理制定。

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5-19人组成。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3人。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设不设都可以。

注意:跟外国人一起开的公司,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必须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合营企业-----由合营各产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合作企业-----由合作章程规定。

5.董事会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注意:监事任期为法定制,就是3年。

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不能履行的按下面顺序: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注意:跟监事无关。

小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注意:小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没有监事会,就可以不考虑职工代表的问题。

监事会

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小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2.监事会应当包换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3.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注意:有限公司董事长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债人,上市公司还包括董事长秘书)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还要监督他们。

5.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这是法定制。

职权(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职权)

关于职权,联系股东会,董事会一起掌握。注意多选题。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他们予以纠正。

注意:上面三条是监事看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不能兼任。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注意:不能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注意:不需要在会议记录里签名。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会议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1/2)监事通过。注意:监事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不允许分期缴付。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能低于3万元。可以分期缴纳,在2年内缴足。

“计划生育”原则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但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意:该规定不适用于“法人”

公示

到底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应在营业执照中注明。

股东会

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财务监督

必须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实所有的公司都要这么操作的。

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

一人公司属于法人,股东一般情况下只承担有限责任。只有“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是公,私是私,分不清的,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股东会

1.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

2.股东职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受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份职权,但以下三条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1)合并,分立,解散。 (2)增减注册资本 (3)发行公司债券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注意:生死存亡的必须由本级政府批准。即,一般的由国资委批准,重要的由政府批准。

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可设可不设。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意:不是选举产生的。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因为这是国家出钱养活他们的,所以必须经国资委同意。

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注意:一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注意:不是选举产生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总结: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这些头都是“指定”的,不是“选举”产生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东权利

分类★

1.按行使目的划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1)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顾个人利益(共同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

(2)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2.按行使条件划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1)单独股东权是指就一股也可以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像中石油股东只买了一股,也有股利分配请求权,也可以有表决权,或者股份转让权。

(2)少数股东权是指必须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的权利,如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滥用

1.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大股东才有机会滥用,小股东想滥用也滥用不了。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原则:

(1)公司老老实实做人,就承认它是法人:是法人独立地位的,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是股东有限责任,就以股东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不好好做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就不承认它是法人,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

对外转让

先看公司章程有没规定,没规定的,按《公司法》的规定:

1.应当经其他(不是全部)股东“过半数”同意(通知不行)。

2.股权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两个都想买,就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

1.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决议。

2.转让股权后,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注意:应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退出公司

法定条件

不是召开股东会的时候,对任何事项投反对票的都可以请求公司回购的。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

1.公司连续5年盈利,可以向股东分红,但不分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红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设立

出资期限

1. 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跟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样,也是全体股东的认缴之和,即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份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注意:有限责任公司有讲到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讲到,是因为这个注册资本最低是500万。

2. 募集设立:

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部份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认购的比例不能低于35%,要≥35%,其余部份对社会公众公开募集。

注意: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因为募集设立在营业执照取得的当天,注册资金是全部到位的,只有全部倒位了,才召开创立大会(相当于第一次股东大会),才申请,登记公司。

召开条件:需要代表股份总额半数以上出席才可以。

备注:大股东叫发起人,小股东叫认股人。

抽回资本

投资人(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回股本 ,但下列三项可以抽回出资额:

1.未按期募足股份。 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什么东西: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发起人的义务

1.发起人未按照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意:不包括小的认股人。

2.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不包括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这种情况时,是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结合有限公司的)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章程规定人数5-19人)。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1/3)。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不是看人数,是看表决权)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1个监事不行)

2.会议通知

(1)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是提前15日,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备注:有限责任公司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15天。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

3.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股东大会的决议

(1)一般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小股东一般不出席会议)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条+1条)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6.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7.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备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太多了,所以由主持人签名。有限责任公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因为人少,来了的都签名。

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5-19人,董事会成员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没有也行。

备注: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设不设都可以。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不履行的按下面顺序: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备注: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注意:只有股份公司特别,其他公司一般每年召开1次。

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一个监督不行)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与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基本相同。

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7.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不是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8.董事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是董事不行)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受权范围。

9.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10.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计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如下:

不同之处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频率

每年至少召开1次

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无权提议

有权提议

是否设监事会

小公司可以不设

必须设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不是全部)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独立董事制度

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1%以上--------前10名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5%以上------前5名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离职3年可以,离职3个月不行)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属于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注意:董事长秘书不能兼监事。

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1.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度即可举行。

2.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股份发行

1.同次发行(不是同次的不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必须)相同。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融,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平价,溢价可以,折价不可以。

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即要记法人,不能记个人,如发起人是个人,要记发起人的姓名。

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证对上市公司)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这些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这些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这些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意:上面三条是法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债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对这些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1)减少注册资本: 减资→10日内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后,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注销。

(2)上市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6个月内

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决定,投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在6个月内回购。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不是税前)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如果接受,变成回购了,不能因为签买卖合同回购。因为只有4种法定情形才能回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岁)。如3岁的小孩自己也没懂事,肯定不能做“董事”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注意:(1)并不是所有的触犯刑法的从监获出来的都是5年,仅限于经济犯罪的5年。

(2)打架了触犯刑法从监获回来,不用反省5年,可以自己开公司或担任董事,监事。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把企业搞破产了,有个人责任的,反省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行为禁止,(不能干什么)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经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就是说把公司的钱借给别人,看公司章程怎么规定的,2选1(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就是说章程有规定的可以,没规定要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没同意,不能进行交易,董事会不行。

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不包括一般的职工。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就是说不能从事与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经过股东大会同意的才可以。

注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诉讼

间接诉讼(代表公司诉讼)

1.内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找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间接诉讼,前提条件是侵犯“公司”利益

2. 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直接诉讼前提条件是侵犯“个别股东利益”。

公司债券:

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注意:累计债券余额是指本次发行前“尚未偿还”的债券金额和本次发行的债券金额之和。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募集资金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决定。

公司财务,会计:

利润分配

(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是股份公司,分红的时候的先看公司章程有没约定。

有约定的先约定,没约定的按出资比例。有限的是实缴的。因为有限的可以分期出资。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上市公司不能回购股份,有四种情况可以回购

公积金

(1)盈余公积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①法定公积金:10%/50%/25%当累积达到注册资本(不是净资产)的50%的时候,可以不再提取,法安公积金转资本的时候,留下的部份不能低于转之前注册资本的25%

②任意公积金:不受10%/25%的限制

(2)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股票溢价发行的时候,溢价部份记入资本公积

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也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合并、减资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解释】在分立程序中没有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程序。

【相关链接】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债权、债务的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尽管内部有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对外是连带责任

【解释】在分立前与“债权人”的约定有效,但公司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相关链接】(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行政解散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司法解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意:

1.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3.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提起解散诉讼的股东)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清算组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前二条是公司法的规定

(3)(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 公司解散逾期(指15天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解释】具有上述情形,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意: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如果超过15天不成立的话,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请求法院来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4)(新增)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前面讲的是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组成,这里讲的是公司在15天内能够正常的成立清算组。不用通过法院指定,自己成立,由股东组成。如果法院来指定清算组,法院找谁,包括三条

①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意:

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超过45天没有审报的可以补充审报,应该在清算程序终结之前。在终结之前都可补充。要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分配了就跟你没有关系了,你来晚了。

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成立之日起10天)和公告(60天之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清算成没有履行该义务,致使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并、减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清算

(1)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注意:确认了的没关系

(3)(新增)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出资,如没到2年公司就解散清算了,那么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

(4)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5)(新增)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跟债权人协商制订清偿方案

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链接】(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2)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在解散时应当清算。

违反公司的法律责任:

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1)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1%-5%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抽逃出资金额2%-10%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的法律责任

(1)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30万元的罚款。

(3)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犯此罪并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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