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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要知识点(14)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0月8日]  【

  全书出现“善意”相对第三人的章节

  第1章: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权有效。

  第2章: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合伙企业对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职权的内部限制,(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8章:

  ①行使撤销权时,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如果受让财产的第三人是恶意取得的,该行为可撤销,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该行为不可撤销;

  ②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含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

  第12章:

  ①如果持票人善意地“无对价”取得票据,如果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牵连”;如果持票人“善意”地“对价”取得票据权利,则享有100%的票据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受前手的“牵连”。

  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不能对其抗辩。

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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