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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来源:考试网  [2016年1月25日]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

无偿划拨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出让

除上述可经划拨取得的情形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移转取得

移转取得的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让与禁止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的;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⑤权属有争议的;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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