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
无偿划拨 |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 |
有偿出让 |
除上述可经划拨取得的情形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
2.移转取得
移转取得的方式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
让与禁止 |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的;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⑤权属有争议的;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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