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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来源:考试网  [2016年1月4日]  【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现实交付

  所谓现实交付,指的是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

  2.交付替代

  (1)简易交付。《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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