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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综合试题及答案(12)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9年6月8日]  【

  二、计算问答题

  【计算问答题1】

  2017年3月,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如下:

  (1)2014年9月以18000万元协议购买用于该房地产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了契税。

  (2)2015年3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6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开具的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3000万元(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2000万元)。

  (3)2016年12月该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600万元,未开具发票,但企业已将其计入开发成本6000万元中。

  (4)2017年1月该项目已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90%,共计取得含税收入54000万元,可售建筑面积的10%以成本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

  (5)该企业已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108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该企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3)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考虑印花税)。

  (4)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5)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该项目对外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90%,剩余10%以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相当于该项目全部销售,属于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2)契税应纳税额=18000×3%=54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18000+540=18540(万元)

  (3)含税的转让收入=54000/90%=60000(万元)

  准予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0000/(1+5%)×5%×(5%+3%+2%)=285.71(万元)

  (4)开发成本=6000-600=5400(万元)

  开发费用=2000+(18540+5400)×5%=3197(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5400+18540)×20%=4788(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18540+5400+3197+285.71+4788=32210.71(万元)

  (5)土地增值额=60000/(1+5%)-32210.71=24932.15(万元)

  增值率=24932.15/32210.71×100%=77.40%

  应纳的土地增值税=24932.15×40%-32210.71×5%= 8362.32(万元)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8362.32-1080=7282.32(万元)。

  【计算问答题2】

  某县城一生产酒类产品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粮食白酒30吨,每吨买价1万元,粮食白酒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35.1万元;

  (2)从农场购进红薯10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格30万元,红薯入库,支付运费5万元,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3)领用上月向粮油公司购进的粮食,成本共计70.85万元,发送给外单位加工成粮食白酒100吨,对方收取加工费10万元,受托方垫付辅助材料款5万元,均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粮食白酒收回后入库。受托方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共计120万元;

  (4)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50吨对外出售,收到不含税货款63.75万元;

  (5)领用本月从农场购进的红薯生产薯类白酒100吨,主营业务成本7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60%,每吨不含税售价18000元,本月售出90吨;

  (6)本月用外购粮食白酒20吨勾兑成低度白酒100吨。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全部销售给某烟酒批发企业,每吨不含税售价为3万元,双方约定企业本月收取60%的货款;其余的40%货款在下月15日收取;

  (7)将上月购进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粮食白酒10吨(账面成本10万元)连同自产薯类白酒10吨,发给职工作为福利(成本利润率5%)。

  (相关资料:除明确为含税价格的外,假定以上购销价格都不含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定额税率0.5元/斤;每步骤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2017年12月份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2)计算该企业2017年12月份销售薯类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该企业2017年12月份销售低度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该企业2017年12月份应纳消费税总额(不包括委托加工业务的消费税额)。

  (5)计算该企业2017年12月份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数。

  (6)计算该企业2017年12月份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数。

  (7)计算该企业2017年12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2017年12月份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20×20%+100×2000÷10000×0.5=34(万元)。

  (2)该企业2017年12月份销售薯类白酒应纳消费税=90×1.8×20%+90×2000÷10000×0.5=41.4(万元)。

  (3)该企业2017年12月份销售低度白酒应纳消费税=(100×3×20%+100×2000÷10000×0.5)×60%=42(万元)。

  (4)该企业2017年12月份应纳消费税总额:

  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63.75×20%+50×2000÷10000×0.5-34×50%=0.75(万元)

  发放福利应纳消费税=10×1.8×20%+10×2000÷10000×0.5=4.6(万元)

  应纳消费税总额=41.4+42+0.75+4.6=88.75(万元)。

  (5)该企业2017年12月份销项税额合计数=63.75×17%+1.8×90×17%+100×3×17%×60%+10×1.8×17%=72.04(万元)。

  (6)该企业2017年12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业务(1)进项税额=35.1/(1+17%)×17%=5.1(万元)

  业务(3)进项税额=(10+5)×17%=2.55(万元)

  业务(5)进项税额=70×60%×17%÷(1+17%)=6.10(万元)

  业务(7)进项税额转出=10×17%=1.7(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5.1+2.55+6.10-1.7=12.05(万元)。

  (7)该企业2017年12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72.04-12.05=59.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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