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某大型制造企业跨地区经营,2009年在北京成立,总部设在北京,上年已分别在10个省会城市设立销售分支机构,今年又在3个省会城市新设了销售分支机构,另在2个省会城市设立售后服务联络处,上述销售分支机构均独立核算并在当地缴纳流转税,联络处没有经营功能,不需要在当地缴纳流转税。该大型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前往某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以下问题:
(1)其各分支机构和联络处是否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其就地缴纳的所得税是否需要按照该机构实际利润或所得确定;
(3)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由哪个(国税或地税)税务机关管辖;
(4)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
【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作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所得税处理原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的2个售后服务联络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3个销售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能按照各个机构的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而要进行统一计算、就地预缴。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企业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3)由于该企业2009年成立,按照流转税管理归属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机构,作为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制造企业,该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均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
(4)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12.某县城工业企业2011年度自行核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9000万元,非产品销售的其他业务收入总额60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8800万元,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年末封账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其记账情况,发现企业自行核算中存在以下问题:
(1)直接销售产品给某使用单位,取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与销售产品有关的送货收入10.53万元和包装费收入4.68万元,均未列入收入总额,也未缴纳相关流转税;
(2)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广告费500万元、新产品开发费60万元,已据实扣除。
(3)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收入减除成本的余额为70万元(含未分配利润10万元)未入账;
(4)12月接受某公司捐赠货物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企业负担运输费用2万元,取得运输发票,货物在年末到达企业,企业全部计入资本公积,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企业账面合理工资总额3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了50万元的福利费、6万元工会经费、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6)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发生的通过民政局向灾区捐赠自产产品一批,成本100万元,同类产品不含增值税价格170万元,企业以100万元作为捐赠成本作了账面扣除。
(7)境外经营所得已计入了企业利润,其中:境外A国分支机构经营收益50万元,在境外缴纳了20%的公司所得税。境外B国分支机构经营收益45万元,在境外缴纳了15万元的公司所得税。
假定该企业上述相关发票均经过认证,境外经营收益计算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一致,符合我国税法要求。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审核应补缴的流转税(费)总和;
(2)销售产品应调增得收入额;
(3)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转让股权和接受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福利费等三项费用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6)对外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当年该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8)计算当年该企业境外已纳税款的抵扣限额;
(9)计算当年该企业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1)应补缴的流转税(费)
增值税:
业务(1)补计销项税额=(81.9+10.53+4.68)÷(1+17%)×17%=97.11÷(1+17%)×17%=83×17%=14.11(万元)
业务(4)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5+2×7%=8.64(万元)
业务(5)补计销项税额=170×17%=28.9(万元)
【提示】此项增值税计入捐赠成本,使账面捐赠总成本达到128.9(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128.9
贷:产成品 1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28.9
共补缴增值税=14.11+28.9-8.64=34.37(万元)
应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4.37×(5%+3%)=2.75(万元)
(2)销售产品应调增收入额=(81.9+10.53+4.68)÷(1+17%)+170=83+170=253(万元)
(3)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100×60%=60(万元);限额=(9000+253+600)×5‰=49.265(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纳税调增=100-49.265=50.735(万元)
广告费限额=(9000+253+600)×15%=1477.95(万元),广告费未超限额。
新产品开发费可加计50%扣除,应纳税调减=60×50%=30(万元)。
所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0.735-60×50%)=20.735(万元)
(4)转让股权和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50+8.5)=128.5(万元)
其中70为股权转让收益(不能减除留存收益的金额);(50+8.5)为受赠收益;
(5)福利费限额=300×14%=42(万元)
工会经费限额=300×2%=6(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300×2.5%=7.5(万元)
三项费用超支=50-42+8-7.5=8.5(万元)
(6)对外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利润总额=800+83业务1调增销售收入额-2.7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28.5股权转让和接受捐赠收入调账-28.9捐赠支出的增值税=979.85(万元)。
捐赠限额=979.85×12%=117.58(万元)
账面捐赠成本=100+170×17%=128.9(万元)
捐赠超支128.9-117.58=11.32(万元)
(7)计算2011年该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979.85+(170-100)对外捐赠+20.735(招待费超支)+8.5(三项费用)+11.32(捐赠超支)=1090.405(万元)
(8)计算2011年该企业境外已纳税款的抵扣限额
来自A国经营收益抵扣税款限额=50×25%=12.5(万元)
在A国已纳税款=50×20%=10(万元),可扣除10万元。
来自B国经营收益抵扣税款限额=45×25%=11.25(万元)
在B国纳税15万元超出规定限额,可扣除11.25万元
(9)2011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090.405×25%-10-11.25=25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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