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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强化练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来源:考试网  [2020年6月11日]  【

  单项选择题: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承担票据责任。

  【单选题】甲签发一张收款人为乙的现金支票,乙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因为疏忽,7个月后才发现该支票已经过期。关于丙的权利,正确的说法是( )。

  A.丙可以向甲主张利益偿还请求权

  B.丙可以对付款人主张利益偿还请求权

  C.丙可凭借基础关系要求乙支付票据款项

  D.丙对甲、乙和付款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支票已失效,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主张利益偿还请求权。

  【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即背书);第三,依票据保证与质押而取得;第四,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本题中是因为企业合并获得票据,不用背书。

  【单选题】甲所持有的一张支票遗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间内,乙持一张支票到法院申报权利,甲确认该支票就是其所遗失的支票,但是乙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该支票上的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甲的申请

  B.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C.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判决乙胜诉

  D.法院应当直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单选题】甲签发汇票一张,金额为7万元。收款人乙将汇票转让给丙,丙悄悄把金额改为17万元,从票面看不出更改痕迹,丙又转让给丁,丁再转让给戊。戊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银行拒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的行为构成更改票据

  B.丙的行为构成变造票据,汇票仍然有效

  C.丙的行为构成变造票据,甲、乙的票据责任免除

  D.丙的行为构成变造票据,汇票无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如果从票面来看,对于这三种事项(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的变更难以通过查看票面而发现,则票据的效力不受影响,而适用关于变造的规定。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转让背书无效情形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无效

  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背书人将票据全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D.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的转让背书无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项A错误。背书附条件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选项B错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D错误。

  【单选题】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

  A.票据转让    

  B.票据质押

  C.票据承兑    

  D.票据贴现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质押背书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所以本题选A选项。

  【单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以汇票设定抵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选项A:错误,票据上无乙公司的名字,所以承兑人可以拒绝向乙公司付款。选项B:错误,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以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依据。所以对乙公司出具的书面质押合同,承兑人有权拒绝付款。选项C:错误。因为未记载“质押”字样,且未记载乙公司的名称,不构成票据质押,承兑人有权拒绝付款。选项D:正确。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确定的金额是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将无效。

  试题来源: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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