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四)
【单选题】:
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中,前往甲家相赠,以示感谢。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甲后来有些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宝珠。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返还宝珠
B. 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C. 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交付
D. 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1)动产物权的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宝珠并未成功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此排除选项 A;(2)选项 BCD: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并未同意受赠宝珠,赠与合同仅在木匣上成立,甲无权要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单选题】:
甲、乙订立承揽合同,甲提供木料,乙为其加工家具。在乙已完成加工工作的 50%时,甲通知乙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 年)
A. 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按约定金额向乙支付报酬
B. 甲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赔偿乙的损失
C. 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乙的损失
D. 甲无权解除合同,并应依约向乙支付报酬
【答案】C
【解析】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单选题】: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 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 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 丙应向丁披露甲,丁可以行使丙对甲的权利
【答案】C
【解析】(1)选项 A: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2)选项 B: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有在“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况下,该合同才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题并没有指明“第三人当时知道”;(3)选项 CD:受托人(丙)因第三人(丁)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因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导致丙不能向甲付款),受托人(丙)应当向委托人(甲)披露第三人(丁),委托人(甲)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丙)对第三人(丁)的权利。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 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 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答案】D
【解析】(1)选项 AB: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2)选项C: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3)选项 D: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多选题】:
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 2010 年 8 月。王某欠陈某 10 万元货款,应于 2010 年 7 月偿付。至 2010 年 8 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 1 万元租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 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C. 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 1 万元货款
D.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制度;(2)选项 B:在陈某与王某的货款债务中,并未将王某的房屋设为担保物,陈某不享有任何优先受偿权;(3)选项 C: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4)选项 D: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在本题中,“租金”和“货款”分属两个不同的合同。
【多选题】:
甲对乙享有 50000 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 3 个月后到期的 7000 元债权,戊因欠乙 8000 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 10000 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 5000 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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