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一):
鑫龙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制药或公司)是一家较早成立于我国东北地区的大型制药企业集团,主要从事抗生素原料药及制剂的生产和销售,属于医药行业中的化学药品制造业。其产品涵盖抗生素原料药及制剂、中成药等系列,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年来稳居全国第一位,是少数形成一定规模并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化学药品制造公司。
通过长期努力,鑫龙制药逐步形成了研发、生产、销售齐头并进的企业发展格局。虽然其产品以低级仿制药品为主,技术含量不高,导致在原料采购、销售方面的定价能力有限,但相比国内其他公司则仍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研发并注册了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诸多国家级医药专利,培养了一批精通药事法规、药品生产的专业人员。鑫龙制药不仅拥有成熟的销售渠道,同时锻炼出了一支人员稳定、市场营销意识强、经营能力突出的管理团队。但随着规模持续扩大,资产负债率逐年上升,面临较大财务风险。
随着人口老龄化、居民健康意识的增强以及新医改政策的实施,医药市场需求持续增长。虽然我国化学制药企业数量多,但存在着规模普遍较小、知识产权亟待保护等问题。大量企业以低端化学原料药制造为主,药品品种雷同且药性上相差无几,创新能力不够,国际市场竞争力较弱。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支持制药企业加快整合和鼓励技术创新,行业集中度有所提高,行业前百强企业凭借先进入市场的优势,较早完成了专利的积累,并拥有成熟的销售渠道、成本优势和较高的品牌认知度,因而这些制药企业的市场份额达45%以上。
由于药品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因此国家建立了严格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医药行业,加强监督药品的研制、进出口及上市后的销售和使用。对化学药品制造企业而言,成为了国家行政监管的重点对象,质量标准、监管要求逐步提高。另外,药品价格也同样受到国家监管,国家会经常出台药品价格政策和管理规定,使药品定价受到约束。大部分的抗生素类药品都属于国家价格管理的范围,预计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降价的趋势仍将持续,行业的整体利润率可能会继续下降。
资料(二)
鑫龙制药为有效解决企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自2007年起一直谋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实现上市。担任其上市规范辅导的保荐机构,对照上市要求对公司已经存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等公司治理机制进行梳理时发现:
(1)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现任董事会成员共4人,分别为董事长张亮、总经理李明、职工代表王海以及独立董事赵勇律师。
(2)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现任监事会成员共3人,分别为总经理李明、副总经理徐玲以及采购部副经理胡军,3人均为公司股东。
(3)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共3人,分别为副总经理徐玲、董事长张亮以及独立董事赵勇。召集人为副总经理徐玲。
鑫龙制药按照上市要求予以规范整改后,随即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大会上,董事长张亮介绍了公司十年前所制定的以下中长期发展纲要:
第一阶段,将营销管理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公司营销管理部门的投入和建设,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营销方法和理念,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抗生素原料药及制剂的现有市场优势。
第二阶段,积极探索和推进与国际大型医药销售公司的合作,开拓国际医药商业渠道,进一步向海外推广公司的品牌产品抗生素原料药及制剂,利用国际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扩大公司品牌产品出口的同时,提高公司在国际抗生素市场的知名度。
第三阶段,通过并购重组行业内优质医药企业,以抗生素为主的化学药作平台,打造生物药、中药、大健康产业等其他产业板块,完善公司产业链,实现公司逐渐向综合性医药公司转型。
董事长张亮指出,公司发展计划中的第一和第二阶段已顺利提前完成,未来几年将围绕第三阶段的战略目标发展。出席创立大会的股东对董事长张亮描述的公司发展纲要表示肯定,并要求公司治理层严格按照该计划开展工作,力争早日完成战略目标。
经过几年的筹备与申报,鑫龙制药于2010年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募集发展所需资金。
2011年2月,为了减少同业竞争、发挥协同效应,鑫龙制药拟向其控股股东甲医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甲集团所持恒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健制药)70%股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与甲集团签署相关协议后,由于收购行为已经触发向恒健制药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因此公司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的豁免。
恒健制药和鑫龙制药于收购前隶属于同一控股股东甲集团。甲集团持有恒健制药和鑫龙制药股权比例分别为70%和53%。恒健制药是以生产销售非处方药产品为主的制药公司。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必须报经鑫龙制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股东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由于鑫龙制药股东大多分布在不同城市,因此某董事提议以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与此同时,鑫龙制药控股股东甲集团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甲集团本身已经持有鑫龙制药半数以上表决权,即使其他所有股东均不同意,决议依然能够通过,这样会议费可以节省下来。因此甲集团也同意以网络的形式召开股东大会。随后鑫龙制药按照甲集团的意见如期召开股东大会并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但是该股东大会表决结果被出席股东大会的律师宣布无效。
通过适当的改正措施,鑫龙制药最终于2011年10月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文件,成功收购恒健制药70%股权。
资料(三)
由于鑫龙制药的新药研发以仿制为主,目前多数新产品仍难以打入国际市场。2012年,为打破技术与研发能力的瓶颈,提高国际市场核心竞争力,公司决心实施海外并购战略。鑫龙制药需要对海外并购的资金筹措及具体收购方案进行规划。
鑫龙制药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来筹集资金。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经测算后本次发行规模确定为12亿元。初步发行方案如下表:
发行总额 |
12亿元 |
发行数量 |
120万手(1,200万张) |
票面金额 |
100元/张 |
发行价格 |
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
转股价格 |
17.72元/股 |
票面利率 |
10% |
债券期限 |
自发行之日起5年 |
转股起止时期 |
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到期日止 |
付息方式 |
每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发行首日。 | ||
赎回条款 |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公司有权决定按照约定价格赎回。 | ||
回售条款 |
当公司股票在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按约定价格回售给发行人。 |
注:同期等风险普通债券的市场利率为12%;鑫龙制药加权平均股价约为14元/股。
鑫龙制药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议案时,非财务专业的独立董事赵勇提出以下意见:
1. 同期普通债券的市场利率为12%,而本次债券发行利率为10%,低于同期债券利率,可能导致没有投资者认购,应调高发行利率,至少不低于市场利率。
2. 转股期限的条款约定不合理。方案中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六个月后才能将债券转为公司普通股,建议修改为自发行结束之日即可启动转股机制,这样可能减轻公司财务费用支出压力和降低资产负债率。
3. 转股价格的金额有误。目前公司股价为14元/股,而转股价格为17.72元/股,高出现价26.6%。这种情况下,理性的投资者可能愿意直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公司普通股,而不会做出转股的决定。
4. 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的有关约定可能是基于保护公司权益不受损害的考虑,但公司发行债券是为了筹集资金,赎回或回售权的行使可能导致公司背离了筹集资金的初衷。
总经理李明针对赵勇的四个观点逐一做出解释,消除了他的疑虑,并顺利通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决议。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鑫龙制药可转换公司债券顺利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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