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的收取与使用,保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保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应当交纳会费。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为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条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四条个人会员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一)执业会员每人每年1000元;
(二)非执业会员每人每年100元。
第五条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上年度业务收入为基础,按下列标准计算交纳单位会员会费:
(一)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下的,为年度业务收入的0.7%;
(二)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1亿元(含)以下部分为年度业务收入的0.7%,1亿元至3亿元(含)部分为年度业务收入的0.6%,超出3亿元部分为年度业务收入的0.5%。
本办法所称年度业务收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应当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
第七条执业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执业会员会费。非执业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会员关系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当年度非执业会员会费。
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当年度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交纳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
设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分支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
第九条每年4月30日前,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如下比例将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收入超过4000万元(含)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收取的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的5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余50%留用;
(二)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收入为2000万元(含)至4000万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收取的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的3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余70%留用;
(三)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收取的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的1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余90%留用。
个人会员会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全额留用。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终止时应当交清会费。
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协会章程》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全国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三)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五)组织和推动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六)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提供技术支持;
(七)组织和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
(八)编辑出版《中国注册会计师》等刊物;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一)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促进行业发展;
(十二)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以及统战群工开展工作;
(十三)保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会费收支账户,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会费用途使用会费。
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收支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编制年度收支报告,提请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收支报告应向会员公开。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留用和上交会费,并将会费用于履行《注册会计师法》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会协[2004]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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