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制度设计
(一)考试实施主体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注协组织实施。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办公室,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办公室设在中注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本地区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报名条件及程序
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已在《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中明确规定,报名程序在每年发布的考试报名简章中有详细说明。2015年起,注册会计师考试实现了网上“一站式”报名,大部分考生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后即可通过网上支付交纳考试报名费。持非居民身份证(如军官证),或者网上报名系统中未能显示本人照片,以及以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作为报名条件的首次报名人员,需要在报名期间到报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定地点进行确认后,再完成交费。首次报名人员和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照片信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实时链接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进行认证和提取;学历信息则在报名结束后由中注协统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认证。
(三)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根据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规定,专业阶段考试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规范,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职业环境中综合运用专业学科知识,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分成试卷一和试卷二)。
注册会计师考试方式为闭卷、计算机化考试。考虑到机考的顺利过渡,特定范围报名人员(1967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纸笔作答考试方式保留至2015年,2016年起取消。
(四)豁免政策
《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规定,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根据中注协与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签署的部分考试科目豁免协议,符合豁免条件的人员可以豁免部分科目。
(五)考区、考点和考场
在各省和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考试专业阶段的考区设置到地级市(盟),注册会计师考试综合阶段的考区设置到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在各直辖市,直接设考区。在各考区设若干考点,在各考点设若干考场。另外,在香港、澳门和比利时布鲁塞尔,也设有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区。
(六)成绩认定及发布
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答卷由中注协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发布。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综合阶段考试没有合格成绩年限规定。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考生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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