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民政部在《关于调整建制镇标准的报告》中规定:
(1)总人口在20000人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的,或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可以设建制镇。
(2)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不足2000人的,如确有必要,也可以设置镇的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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