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城市规划区的东南部,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有一个约60公顷的城市规划绿地。
某科研单位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协议,在规划绿地内(现在为耕地)占用3公顷土地建设住宅,补偿费用1000万元。一年后建成多层住宅五栋,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该科研单位在分房的过程中有职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该单位领导搞违法建设,要求查处。经查后,城市规划执法人员认为,改科研单位和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变相买卖违法侵占耕地,同时也未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占地建设属于违法建设,且侵占规划绿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事实清楚,不用再找当事人调查,于是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法建设作出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科研单位不服该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败诉。
试分析:败诉的原因是什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该如何正确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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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败诉。(5)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主要是:
2、立案。(2)
3、调查取证。除了由当事人调查违法事实外,还应制作笔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的要求听证权。(2)
4、审理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之当事人有复议诉讼权(2)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
6、当事人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
正确程序:立案——调查取证、笔录——组织听证——做出处罚决定——送达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