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城市规划师《规划实务》题库训练(9)
案例:某城市人口13万,上届政府领导班子选定在城市东区某某路东侧建设城市广场,广场面积5万m2,建设场址为一低丘小山,该广场区位有些偏,但是由于没有拆迁,容易上马,因此上界政府不顾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开工建设,然而,在平整土地过程中,发现该低丘内部为花岗石,建设成本比原先预计的大两倍,因此需要加大投资。但由于资金准备不到位,再加上周边项目建设无法跟上,广场建设被迫停工。新一届领导上台以后,经过认真分析,广泛调查研究,发现这个广场存在的关键问题是选址不当,当即拍板另行选址建设。外语学习网
试对该市政府领导班子在选址上的问题进行评析。
参考答案:
(1)建设项目选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需要进行多方面比较,不但要考虑拆迁量大小,还要考虑工程地质条件,周边建设情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等多种因素。很明显上述问题出在当初广场选址过于轻率,决策过于武断上。
(2)建设城市广场应首先确定广场性质,广场一般分为城市中心广场,休闲购物广场,绿化景观广场,游行集会广场,交通集散广场等几种类型。每一种广场对位置的选择、用地规模、周边建设条件等都有不同的要求。
(3)该市的广场属于城市中心广场,应在城市中心,交通条件比较便利,靠近城市主要的公共设施的位置上进行选址,而不应该只是考虑节省投资。在城市边缘选址建设,即使工程地质条件允许,广场建成后其使用效果也会很不理想。
案例:某企业位于市中心重点地区,占地面积24500平方米,由于企业效益不好,打算利用区位优势,将一部分多余的工厂用地出让,建设住宅。经与房地产开发商洽谈达成协议,由房地产开商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住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该用地使用性质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调研,并分析了周围建设情况和各种条件,认为可以改变用地性质,向市政府作了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核发了“两证一书”。
评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现场调研后并作了分析,根据该用地所处具体位置和具体条件认为可以改变用地性质。由于该用地“位于市中心重点地区”,根据规划法的规定,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由市政府审批的,要调整必须经过市政府的批准,才能改变用地性质。因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合法又合理,在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核发了“两证一书”,这是正确的,不是多余之举。
案例:某市机械厂地处居民集中区,附近有XX山公园和正在建设中的生态公园等风景名胜,以及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某厂生活区。1998年5月,机械厂到市环保局办理该厂有关固体废物处理手续时,环保局提议在该厂内建设一个全市性的危险固体废物焚烧站,并安排该局属下的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与厂方接洽,在得到市固体废物管心“没有问题”的保证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厂方向固废中心出租场地,建设市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工程建成后在用工上优先考虑厂里分流的职工,工程的立项报批等手续由固废中心操办,厂方不具体参与工程的建设。该工程总投资约为327万元,年处理危险废物3000吨。工程建成后,当地群众反映强烈,机械厂所在区人大常委会收到群众投诉,反映设在机械厂内的危险固体废物焚烧站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厂区卫生,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了部分市、区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听取了固废管理中心负责人的介绍,并实地视察了建设工地。固废管理中心负责人解释,危险固体废物焚烧站目前主要进行实验性工作,属临时设施,不是永久工程。而代表们则认为,纯粹从治理环境污染尤其是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角度来看,积极开展“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的科研和试验非常有意义,但将这一项目设在机械厂厂区内是不适当的,同时,该示范工程还没有办立项报建手续,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严重隐患,遂做出该工程须另行选址建设的决议。
评析:首先,该危险固体废物焚烧站工程选址不当。机械厂厂区既是生产场地,又有该厂生活区,周边还有公园和其他居住区,该工程的主要业务是收集、贮存和焚烧危险固体废物(高含量的有机废物),如遇管理不善、处理不当,必将造成重大污染。因此,机械厂厂区不具备建设收集、贮存和处理对环境有影响的危险固体废物场所的条件。其次,该项目违反了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虽然该项目立项曾得到市计委的批复,但批复并不能作为报建的证明,报建审批权属规划部门。而该工程直到如今还没办妥报建手续,没有按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使是试验项目或临时建设工程也应该向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报建,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危险固体废物焚烧站工程明显属违法建设。另外,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项目,还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须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的居民意见,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但该工程直到群众投诉和人大代表视察前,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都未收到有关建设单位的报告。因此,该项目的建设也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