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1.2.1 城建部门的要求
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主要体现在区域协调的各个方面:
1. 区域人口和用地指标的协调
2. 区域基础设施的协调
3. 区域环境建设的协调
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1. 用地布局方面
2. 功能分区方面
3. 市政公共事业方面
4. 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方面
5. 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机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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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的要求
地方政府是城市开发的主体,是城市开发的最大获益方,在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往往更加强调物质规划和主观规划。
1. 夸大经济发展首要位置
2. 迎合领导意识
3. 过分强调与地方规划设计部门或单位方案结合
1.3 中小城市总体规划的特殊性
1.3.1 审批程序的特殊性
目前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周期长,一方面与规划审批的内容复杂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规划审批制度有关。我国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不同规划的审批主体不同。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十五和十六条规定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城市规划法》中按第21条执行)
2.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执行:
总体规划审批的一般程序:
前期工作、申报工作、审查工作和报批工作
二 城市总体规划程序
2.1 调研阶段
2.1.1 项目委托对话
1. 提出要求,包括:编制、修编和修改三类。其中修编是目前规划市场的主流。
中小城市的总体规划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
1) 城市发展需求
2) 行政区划调整
3) 城市地位变更
2. 项目接洽,对项目技术深度和收费标准的谈判。
1) 现场踏勘:包括城市区位、地理特征、城市结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城市 重大基础设施现状及布局意向。
2) 广泛交流:通过各种座谈会(市委市政府会议和规划城建专业部门会议)深入了解城市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3) 资料分析:上版总体规划及实施情况、地形图精度覆盖范围及测绘时间、地方城市规划的各项成果
3. 签订合同,项目准备书(P38)、合同书。
2.1.2 现场踏勘
1. 现场踏勘
1)市域踏勘:各个下辖县、市区城关镇、重点镇和有特色的一半镇的规模、职能、特性、经济基础与产业结构、发展潜力、交通条件和资源区位优势等内容。
2)中心城区踏勘:为绘制城市建设用地现状图作准备
2. 部门访谈
1) 分类召开座谈会
2) 部分部门补充访谈
3. 周边城市调研
4. 广义资料收集
2.1.3 基础资料汇总
1) 电子资料汇总
图件和文字,首先明确工作地图、核对坐标系和比例尺,其次建立资料库。
2) 文字资料汇总
将各部门提供的行业资料汇总。
3) 座谈及访谈笔记汇总
座谈会会议录音记录整理纪要,结合访谈撰写总结,作为现状原始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