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检查的操作要求
1、立案阶段
(1)确认建设工程是否为违法建设的标准
① 未取得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② 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改变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的;
③ 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骗取《建没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改变批准的图纸、文件的;
④ 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输电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
⑤未经批准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⑥ 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骗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违反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擅自变更用地性质、位置、界线,以及逾期不退回临时用地的;
⑦ 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骗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擅自变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改变批准的图纸、文件的;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性质的;
⑧ 将临时建设工程建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工程的;
⑨ 建设单位代征公共用地,不按规定拆除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⑩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或者变相超越职责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证件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非法批准进行建设的;
⑩ 对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超过许可证时效进行施工的;
⑩ 不符合规划监督管理各阶段要求的。
(2)立案的标准
违法事实清楚,且属于经办人查处范围。
2、处罚审批阶段
(1)听证的标准
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公民处以超过1 000元罚款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 O()O元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罚款标准
罚款标准根据各地不同情况确定,但要有细则并公开。
(3)违法建设工程应予以拆除的情况
违法建设工程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拆除,不得只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①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公共绿地、居住小区、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地区、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地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工矿以及占压地下管线地的;
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③影响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④危害公共安全的;
⑤严重影响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的。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阶段
行政处罚缴款书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同送达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放弃听证权利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经办人应在送达《听证告知书》三日后,且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七日内送达以上文书。
4、结案阶段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问:如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