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1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第3.4.2条 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
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
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第3.4.3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第3.4.4条 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
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
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
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第3.4.5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
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