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览设施规划
第4.4.1条 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规划应包括游人与游览设施现状分析;客源分析预测与游人发展规模的选择;游览设施配备与直接服务人口估算;旅游基地组织与相关基础工程;游览设施系统及其环境分析等五部分。
第4.4.2条 游人现状分析,应包括游人的规模、结构、递增率、时间和空间分布及其消费状况。
第4.4.3条 游览设施现状分析,应表明供需状况、设施与景观及其环境的相互关系。
第4.4.4条 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析客源地的游人数量与结构、时空分布、出游规律、消费状况等;
2.分析客源市场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3.预测本地区游人、国内游人、海外游人递增率和旅游收入;
4.游人发展规模、结构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表4.4.4的内容要求;
5.合理的年、日游人发展规模不得大于相应的游人容量。
第4.4.5条 游览设施配备应包括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物、娱乐、保健和其他等八类相关设施。应依据风景区、景区、景点的性质与功能,游人规模与结构,以及用地、淡水、环境等条件,配备相应种类、级别、规模的设施项目。
1.旅宿床位应是游览设施的调控指标,应严格限定其规模和标准,应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用地范围,并按(4.4.5-1)式计算。
床位数=平均停留天数×年住宿人数/年旅游天数×床位利用率 (4.4.5-1)
2.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应以旅宿床位或饮食服务两类游览设施为主,其中,床位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可按(4.4.5-2)计算:
直接服务人员=床位数×直接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 (4.4.5-2)
(式中,直接服务人口与床位数比例:1:2-1:10)
第4.4.6条 游览设施布局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应方便游人,利于发挥设施效益,便于经营管理与减少干扰。应依据设施内容、规模、等级、用地条件和景观结构等,分别组成服务部、旅游点、旅游村、旅游镇、旅游城、旅游市等六级旅游服务基地,并提出相应的基础工程原则和要求。
第4.4.7条 旅游基地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1.应有一定的用地规模,既应接近游览对象又应有可靠的隔离,应符合风景保护的规定,严禁将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保健、机动交通等设施布置在有碍景观和影响环境质量的地段;
2.应具备相应的水、电、能源、环保、抗灾等基础工程条件,靠近交通便捷的地段,依托现有游览设施及城镇设施;
3.避开有自然灾害和不利于建设的地段。
第4.4.8条 依风景区的性质、布局和条件的不同,各项游览设施既可配置在各级旅游基地中,也可以配置在所依托的各级居民点中,其总量和级配关系应符合风景区规划的需求,应符合表4.4.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