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人社部规〔2017〕6号)
第八条 凡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工作年限 | ||
城乡规划 |
专科 |
6 | ||
本科学历或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4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3 | |||
硕士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2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博士 |
1 | |||
城市规划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建筑学 |
学士学位(专业学位) |
4 |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2 | |||
其他专业 |
专科 |
7 | ||
本科 |
5 | |||
专业评估(认证)的本科学历或学位 |
4 | |||
硕士学位 |
3 | |||
专业评估(认证)的硕士学位 |
2 | |||
博士 |
2 |
摘自《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社部规〔2017〕6号)
第五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成绩2年滚动。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成绩3年滚动。
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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