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办法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报名及操作流程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详见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的“报考条件”栏目)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按文件要求报考人员原则上要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参加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老考生,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顺延至2019年,该部分老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级别,如若变更级别按新考生处理。
按照《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要求,从2019年起,应试人员的“学历证明”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要按照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名时填报的信息(包括个人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认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核验。资格核验部门(机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在线进行核验和核查,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对于在线无法核验以及核验不通过的报考人员,资格核验部门可以要求报考人员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进行人工核查。
报考人员应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的“操作流程”栏目,打开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操作流程,认真阅读考试注意事项,查询考试时间安排,按操作流程要求完成注册、报名、资格核验、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必须正确选择报名地市。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选择省直,其他报考人员按单位属地选择所在地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全省性职业资格及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19〕138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的职业资格和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函〔2019〕126号)规定,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报考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每人每科63元,报考城乡规划实务每人67元。
三、考场设置
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在哈尔滨市设置考场,其他市(地)不设考场。
四、考试大纲
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
各市(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本考区的考务工作,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附件: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019年7月26日-8月1日 |
网上报名 | ||
2019年7月31日-8月2日 |
现场资格核验 | ||
2019年7月31日-8月5日 |
网上缴费 | ||
2019年10月14日-10月17日 |
网上打印准考证 | ||
考 试 时 间 |
2019年10月19日 |
9:00—11:30 |
城乡规划原理 |
14:00—16:30 |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 ||
2019年10月20日 |
9:00—11:30 |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 |
14:00—17:00 |
城乡规划实务 | ||
2019年11月11日-11月15日 |
领取收据 | ||
2019年12月底前 |
通过报名网站查询考试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