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9、20日举行。为做好我省考试工作,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和《关于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考试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省委人才发展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共同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
二、考试科目及获得资格证书条件
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参加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老考生,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顺延至2019年,该部分老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级别,如若变更级别按新考生处理。
三、报名条件
凡现在我省工作或户籍在我省的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有关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详见附件2)。
(六)免试科目说明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上述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自动审核或现场资格审核确认、网上缴费。
(一)考生注册及报名
1.报名时间:7月25日至8月20日。
2.网上报名:
(1)首次报名的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用户注册,务必准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学位信息(不能修改删除,只能增加,最多限填5条)。上传照片必须是近期彩色标准1寸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
考生在上传照片时,为保证格式正确,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工具下载栏目下载照片处理审核工具,按照该工具使用说明对本人近期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进行处理。
(2)非首次报名的考生须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补充完善学历学位等信息。
注意事项: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考生网上报名时本人须签署(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确认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报考条件等告知事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和要求,填报的信息(包括个人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认本人符合报名条件,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二)资格审核(网上资格审核或现场人工审核)
1.网上资格审核。考生网上报名后,根据考生填报的信息进行报名资格网上自动审核。网上自动审核通过的考生,即可按规定时间网上缴费,不用再到现场资格审核和报名确认。
2.现场人工审核(下列报考人员须到现场人工审核):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
(2)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
(3)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4)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现场人工审核报名资格的考生须于7月25日至8月22日期间将考试报名表(1份),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等有关材料送至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地址:海口市文联路6号,联系人:陈菲,电话:66219086,咨询电话:66217166、66111939)。
(三)网上缴费
完成报名确认后,考生须在7月25日至8月22日期间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使用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通过网上缴纳考试费。考生未按期缴纳考试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依据《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2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客观题55元/人·科,主观题60元/人·科。考生银行卡在成功扣款后即表示缴费已完成,报名成功。如果遇到缴费异常或确认缴费后未能显示成功结果的情况,可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办事服务→业务→职称考试栏目查看“关于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缴费的说明
注:如遇到信息填报错误且已进行确认操作或忘记用户名和密码等情况,可通过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进行修改。现场办理参见“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rss.hainan.gov.cn)→办事服务→业务→职称考试栏目查看“关于报考信息修改及账号、密码找回等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网上办理请关注“海南就业”微信公众号,点击“信息查询→职称考试修改”进行办理。报考信息填写错误需要修改的考生,须于7月25日至8月22日期间办理。
需要开具发票的考生,请在考试报名截止后2个星期内办理,本人开具发票的持个人报名信息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开具发票的需持委托书、个人报名信息表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三楼312室办理(地址:海口市和邦路3号)。
五、打印准考证
考场设在海口(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考生于10月14日至18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不再另行通知。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参加考试。
六、考生应考注意事项
(一)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
(二)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三)客观题各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城乡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四)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详见http://hrss.hainan.gov.cn/hrss/yw0203/list3.shtml。
七、考试大纲
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
八、成绩查询及证书发放
考试成绩请于12月底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证书发放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人力资源业务→业务→职称考试→考试动态栏目公告为准。
九、考务咨询
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
电话:65375001
地址:海口市和邦路3号
网址:http://hrss.hainan.gov.cn/hrss/yw02/list4.shtml
邮箱:hnjyjksc@163.com
微信公众号:海南就业
附件1: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10月19、20日)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19日 |
上午9:00-11:30 |
城乡规划原理 |
下午14:00-16:30 |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 |
20日 |
上午 9:00-11:30 |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
下午14:00-17:00 |
城乡规划实务 |
附件2: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工作年限 | ||
城乡规划 |
专科 |
6 | ||
本科学历或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4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3 | |||
硕士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2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博士 |
1 | |||
城市规划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建筑学 |
学士学位(专业学位) |
4 |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2 | |||
其他专业 |
专科 |
7 | ||
本科 |
5 | |||
专业评估(认证)的本科学历或学位 |
4 | |||
硕士学位 |
3 | |||
专业评估(认证)的硕士学位 |
2 | |||
博士 |
2 |
注: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成绩2年滚动。
2.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成绩3年滚动。
3.(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4.(1)《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2)“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附件3:报考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及考试报名条件等相关规定,对其中的内容已充分知悉。在此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确认本人符合本考试的报名条件。本人自愿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人(签名):
承诺人身份证号: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