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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要求

来源:考试网  [ 2019年10月30日 ]  【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要求

  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要求,在规划管理审批程序中,需依法增加相应的征询、论

  证和审批程序。这些程序主要有:

  1.文物保护单位

  (1)保护区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筑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上述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上述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3)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量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4)不可移动文物重建。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5)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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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历史文化名城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本要求:

  1)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2)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3)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原则:

  1)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

  1)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2)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3)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4)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名城保护的内容和重点,提出名城保护措施。

  1)必须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高度。在分别确定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建筑高度的基础上,应制定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2)历史城区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对富有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

  3)历史城区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4)防灾和环境保护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保护历史风貌的要求。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产生的次生灾害应采取防治和补救措施。

  (5)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管理。

  1)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

  2)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定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在自然状态的活动;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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