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依据与原则
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依据
城乡规划管理依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主要依据是《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
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方针原则
(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指导思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在传承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直接对象是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文物环境,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村镇,是一项错综复杂、难度很大的工作。在规划制定和规划实施中,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防止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要充分研究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文化特色、文脉传承、文物环境和现状条件,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
鉴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存续方式具有特殊性,《名城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遗产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存续方式与文物保护单位迥然不同。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们当成器物或博物馆凝固起来,而要确立动态观念,统筹协调,妥善处理好名城、名镇、名村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遗产保护的关系,促进保护与发展兼得并举,和谐双赢。
保护与发展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永恒主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既要保护其各个时期留下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原状,也要保护其承载的传统起居生活形态、文化习俗和人文精神,保护历史遗存的完整的街道格局和建筑风貌,在延续其历史文脉的同时,加快城市的经济发展、功能更新和生活环境的改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应当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由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两大要素构成,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文化特色具有形神兼备的特征。在保护它们的物质形态同时,也要保护由这些物质载体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力弘扬精神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