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12月27日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主要内容
本条例主要规范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定义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二条)。
3.主要规定
(1)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三条)。
(2)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八条)。
(3)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九条)。
(4)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五条)。
(5)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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