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国家于1992年12月4日制定、发布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遵守本办法(见第二条)。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见第三条)。
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和计划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使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见第四条)。
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控制
(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2)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4)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仍应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5)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以上见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5.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内容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需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人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见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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