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以第116号令颁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1.概述
《条例》范围:适用于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见第二条、第三条)。
2.《条例》的主要内容
(1)规划原则。
①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② 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
③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④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各项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⑤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见第八条)。
(2)规划依据。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见第十条)。
(3)总体规划内容。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见第十二条)。
(4)建设规划内容。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针,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见第十三条)。
(5)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审批。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见第十四条)。
此外,该条例还有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事实、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 生管理、处罚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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