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
《风景名胜区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 |
内容 | |
1.风景名胜与风景名胜区 |
(1)风景名胜的内涵 |
我国的风景名胜不计其数,广布各地,却不是所有的风景名胜均可以设立为风景名胜区 |
(2)风景名胜区法定概念 |
经过特别法定程序,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
2.风景名胜区功能及资源保护 |
(1)风景名胜区主要功能 |
风景名胜区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生态、生物多样性与自然环境、文化遗产;发展休闲观光旅游和文化旅游;开展科研和文化教育活动;促进风景名胜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 |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主要功能包括有效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体现出双重性的特征 | ||
(2)风景名胜区保护意义 |
风景名胜区作为国家重要的自然文化遗产和生物保护基地,在改善生态、保护资源、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社会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 |
(3)风景名胜区立法进程 |
我国是风景名胜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特别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人口最多而人均资源占有量低的国家,我国的生物多样性居于世界第八位,在北半球名列第一,与此同时,我国又是风景名胜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受到最严重威胁的国家之一,能否有效地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关系到我国的生存与发展。 | |
1985年6月发布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对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制建设,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06年9月19日发布。 |
二、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监督管理
1.风景名胜区管理基本原则
2.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与分级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与分级 |
具体内容 |
(1)风景名胜区设立原则 |
《风景名胜区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作出了具体规定: |
(2)风景名胜区分级标准 |
根据风景名胜区资源不同价值和代表性,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
(3)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划定 |
1)《风景名胜区条例》对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作了五项规定: |
(4)风景名胜区与世界遗产 |
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标准的,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列为世界自然遗产。 |
我国已被列为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有四处:泰山、黄山、峨眉山一乐山大佛和武夷山 | |
我国列为世界自然遗产的有12处:湖南武陵源、四川九寨沟、黄龙、四川大熊猫栖息地、南方喀斯特地貌、江西三清山、中国丹霞地貌、中国云南澄江化石遗址、云南三江并流保护区、新疆天山、湖北神农架、青海可可西里 |
试题来源:[2019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焚题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