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技术规范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城乡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2.基本规定
①规划勘察应按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②专项规划或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可根据规划编制需求和任务要求进行专项规划勘察。
③规划勘察的等级可根据城乡规划项目重要性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等级,按下表分为甲级和乙级。
城乡规划项目重要性等级表
规划项目重要性等级 |
规划编制任务特点 |
一级 |
(1)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含修订或者调整) |
二级 |
(1)20万人口以下城市、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含修订或者调整) |
三级 |
乡、村庄的规划编制 |
规划勘察等级可根据规划项目重要性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等级,按下列条件划分:
甲级:在规划项目重要性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
乙级:除勘察等级为甲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此外,本规范还对总体规划勘察、详细规划勘察、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做出规定。
3.勘察报告
①勘察报告应资料完整、结论有据、建议合理、便于使用和存档,并应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有针对性;
②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分层进行统计。当同层岩土的同一指标差别很大时,应进一步划分亚层并重新统计;
③勘察报告的文字、术语、符号、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内容 | |||
出台背景 |
为了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髙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1993年7月建设部组织编制并发布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于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起,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对该规范进行局部修订,于2002年3月发出《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 |||
修订包括 |
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 |||
1.适用范围 |
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 |||
2.基本要求 |
(1)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 |||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户数(人口) |
1万-1.6万 |
3千-5千 |
300-1000 | |
人口(人) |
3万-5万 |
1万-1.5万 |
1千-3千 | |
2.基本要求 |
(2)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
3.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 |
(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本规范还规定了不同等级居住区的用地构成控制指标和不同城市、不同等级居住区、不同层数居住建筑的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
4.住宅 |
对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
5.公共服务设施 |
(1)同人口规模的不同级别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 |
6.绿地 |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 |
7.道路 |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 |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
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 |
居住区内的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 |
8.实际作用 |
(1)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对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城市建设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
三、《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
内容 | |
出台背景 |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1995年1月建设部组织编制并发布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 |
1.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 |
2.基本要求 |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 |
(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确定; |
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 |
(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 |
3.城市公共交通 |
(1)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
4.步行交通 |
(1)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
5.城市货运交通 |
(1)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 |
6.城市道路系统 |
(1)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
四、《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
内容 |
出台背景 |
为了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1997年10月建设部发布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
1.适用范围 |
适用于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
2.基本原则 |
(1)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
3.道路绿化规划 |
(1)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
4.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 |
(1)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
5.道路绿带设计 |
(1)中间分车绿带的要求: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1.5m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
6.交通岛、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 |
(1)交通岛: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增强导向作用 |
五、《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
内容 |
1.适用范围 |
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 |
2.基本规定 |
①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协调各工程管线布局;确定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确定工程管线敷设的排列顺序和位置,确定相邻工程管线的水平间距、交叉工程管线的垂直间距;确定地下敷设的工程管线控制高程和覆土深度等。 |
3.地下敷设
①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分支线少、埋深大、检修周期短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
上程管线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
电力、通信、给水(配水)、燃气(配气)、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再生水、污水、雨水。
②工程管线在庭院内由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顺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通信、污水、雨水、给水、燃气、热力、再生水。
③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④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配气、通信、电力和排水管线。
⑤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敷设。
⑥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时,其交叉角宜大于60°。
⑦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线高程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I 级~IV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2.0m以下;
在VI级、V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髙1.0m以下;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0. 5m以下。
4.架空敷设
①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0m的位置,有分隔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可布置在分隔带内,并应满足道路建筑限界要求。
②架空电力线与架空通信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
③架空电力线及通信线同杆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压电力线可采用多回线同杆架设;
中、低压配电线可同杆架设;
高压与中、低压配电线同杆架设时,应进行绝缘配合的论证;
中、低压电力线与通信线同杆架设应采取绝缘、屏蔽等安全措施。
④架空金属管线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时,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⑤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线压力不应大于0. 4MPa;
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
内容 | |
1.适用范围 |
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 |
2.基本规定 |
主要内容 |
预测城市用水量,进行城市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给水水源和水源地,确定给水系统布局,明确主要给水工程设施的规模、位置及用地控制,设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提出水源保护、节约用水和安全保障等措施。 |
3.用水量指标
用水量指标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因素,在一定时期用水量和现状用水量调查基础上,结合节水要求,综合分析确定。
4.水源
(1)以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取水量应符合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供水保证率宜达到90%-97%;
(2)地下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取水量不得大于允许开采量。
(3)缺水城市应加强污水收集、处理,再生水利用率不应低于20%
5.城市给水系统
(1)地形起伏大或供水范围广的城市,宜采用分区分压给水系统;
(2)根据用户对水质的不同要求,可采用分质给水系统;
(3)有多个水源可供利用的城市,应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
(4)有地形可供利用的城市,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
(5)城市给水系统应合理利用城市已建给水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
(6)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7)城市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的10%~20% ;
(8)城市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
内容 | |
出台背景 |
为了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2000年12月,建设部发布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
1.适用范围 |
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 |
2.主要内容 |
(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
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
(2)排水范围 |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 |
(3)排水体制 |
①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 |
(4)污水量 |
(1)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 |
2.主要内容 |
(5)雨水量 |
按下式计算确定: |
(6)城市雨水规划重现区 |
根据城市性质、重要性以及汇水地区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宜采用1~3年。 | |
(7)排水规模 |
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广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城市雨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市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 | |
(8)污水系统的布局 |
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市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 | |
(9)雨水系统的布局 |
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 | |
(10)排水系统的安全性应注意 |
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 | |
(11)排水管的设置应注意 |
(1)排水管道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 | |
(12)污水处理 |
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应到达二级生化处理标准 | |
(13)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的要求 |
(1)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 |
八、《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
内容 |
1.适用范围 |
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
2.基本要求 |
①城市电力规划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能源资源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结合所在地区电力发展规划及其重大电力设施工程项目近期建设进度安排,由城市规划、电力部门通过协商进行编制。②城市变电站、电力线路等各类供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电磁环境的有关规定。③规划新建的各类电力设施运行噪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④城市、电力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等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空间共享,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
3.城市用电 |
(1)城市用电负荷按产业和生活用电性质分类,可分为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
4.城市供电 |
(1)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站两种 |
5.城市电网 |
(1)城市电网规划应分层分区,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并应避免重叠、交错 | |||
年负荷平均增长率 |
小于7% |
7-12% |
大于12% | |
500KV以上 |
1.5-1.8 |
1.6-1.9 |
1.7-2.0 | |
220-330KV |
1.6-1.9 |
1.7-2.0 |
1.8-2.1 | |
35-110KV |
1.8-2.0 |
1.9-2.1 |
2.0-2.2 | |
6.城市供电 |
(1)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 |
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
内容 | |
出台背景 |
为了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协调发展,2003年9月建设部组织编制并发布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 |
1.适用范围 |
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 |
2.基本要求 |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 |
3.主要内容 |
(1)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
包括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等; |
(2)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
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水上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粪便处理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坊、生活垃圾焚烧厂等。 | |
(3)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包括车辆清洗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环境卫生车辆通道、洒水车供水站等。 | |
4.附录 |
包括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计算,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的计算公式、计算方法和计算要求 |
十、《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
内容 |
出台背景 |
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1999年11月建设部发布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
1.适用范围 |
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
2.定义与类型 |
(1)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
3.规划阶段 |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阶段进行 | |
4.主要内容 |
(1)现状分析 |
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 |
(2)风景资源评价 |
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 | |
(3)等级评价 |
按标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
(4)规划原则 |
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 |
(5)分区、结构与布局 |
风景区应根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功能进行合理区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1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 | |
(6)风景区总人口容量 |
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表示。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 |
5.专项规划 |
包括培育规划、风景游赏规划、典型景观规划、游览设施规划、基础工程规划、居民社会调控规划、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分期发展规划 |
十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
内容 | |
出台背景 |
为了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2005年7月,建设部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 |
1.适用范围 |
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 |
2.基本原则 |
(1)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 |
3.主要内容 |
(1)历史文化名城 |
保护内容: |
保护规划的内容: | ||
3.主要内容 |
(2)历史文化街区 |
历史文化街区具备的条件: |
保护规划的内容: | ||
3.主要内容 |
(3)文物保护单位 |
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保护。保护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的界线,并按被保护文物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提出规划措施 |
十二、《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2016)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
内容 |
背景 |
编号为CJJ83-2016,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
1.适用范围 |
适用于城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用地竖向规划 |
2.主要内容 |
(1)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合理方案; |
3.竖向与用地布局及建筑布置
(1)根据城乡建设用地的性质、功能,结合自然地形,规划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2)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3)用地自然坡度为5%~8%时,宜规划为混合式。
(4)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m,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m;高度大于3m的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4.竖向与道路、广场
(1)积雪或冰冻地区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超过3.5%,其他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0% 。
(2)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道路横坡宜为1%~2% 。广场规划坡度宜为0.3%~3%。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广场。
5.竖向与排水
满足地面排水的规划要求;地面自然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3%;小于0.3% 时应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的地面高程或地面雨水收集点高出0.2m以上,小于0.2m时应有排水安全保障措施或雨水滞蓄利用方案。
6.防护工程
①台阶式用地的台地之间宜采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
②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0.7m时,宜在挡土墙墙顶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③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宜为1.5m~3.0m,台地间宜采取护坡连接,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67,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宜为0.67-1.0;
④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大于或等于3.0m时,宜采取挡土墙结合放坡方式处理,挡土墙高度不宜高于6m;
⑤人口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降雨多地区,不宜采用土质护坡。
十三、《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
内容 |
出台背景 |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加强老年人设施的规划,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2007年10月建设部颁布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1.适用范围 |
适用于城镇老年人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 |
2.基本原则 |
(1)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
3.分级、规模和内容 |
老年人设施按服务范围和所在地区性质分为市级、居住区级、小区级等三级 |
4.布局与选址 |
(1)市级的老年护理院、养老院用地应独立设置; |
5.场地规划 |
本规范对老年人设施的场地规划中的建筑布置、场地与道路、场地绿化、室外活动场地等做出了具体安排 |
试题来源:[2019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焚题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