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技术标准
一、《城市规划基础术语标准》(GB/T50280-98)
《城市规划基础术语标准》 |
内容 | |
出台背景 |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建设部发布了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础术语标准》,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城市规划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 |
基本内容 |
正文内容 |
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等领域内的常用术语的规范。 |
附录内容 |
汉语拼音对照索引、附加说明、条文说明。 | |
《城乡规划法》对基础术语的调整 |
应依法增补的基础术语 |
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条件、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宅基地、农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
应依法修订的基础术语 |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内容 | ||
出台背景 |
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 ||
用地分类 |
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 |
城乡用地分类(2大、9中、14小) |
其中大类为:建设用地(H);非建设用地(E) |
城市用地分类(8大、35中、42小) |
其中大类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共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 ||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一般规定 |
城市(镇)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 | |
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或1/1000比例尺图纸进行计算 | |||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 | |||
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m2” | |||
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00和1/1000精确至后两位。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内容 | |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一般规定 |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
新建城市(镇)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面积指标85.1-105.0m2/人 | |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115.0m2/人 | ||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 |
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 ||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
三、《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
内容 |
出台背景 |
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2007年1月,建设部发布了《镇规划标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按本标准执行。 |
镇用地分类(9大、30小) |
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生产设施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工程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他用地(E) |
镇用地 |
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
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 |
分片布局的规划用地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 |
现状及规划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用地的计算单位应为公顷,用地面积计算的精度应按制图比例尺确定。 | |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 |
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 | |
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地段。 |
四、《防洪标准》(GB50201-2014)
《防洪标准》 |
内容 | |||||
出台背景 |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1994年建设部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现行《防洪标准》(GB50201-2014),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 |||||
适用范围 |
适用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 |||||
防洪标准 |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 | |||||
对于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防洪标准可根据不同防护对象的需要,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 ||||||
当防洪保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且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的主要防护对象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 ||||||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 ||||||
防洪工程规划确定的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 ||||||
下列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经论证可以提高或降低:①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提高防洪标准;②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和影响均较小、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降低防洪标准。 | ||||||
城市防洪标准 |
城市防护区应根据政治、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常住人口或当量经济规模指标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确定 |
防护等级 |
重要性 |
常住人口(万) |
当量经济规模(万) |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
Ⅰ |
特别重要 |
≥150 |
≥300 |
≥200 | ||
Ⅱ |
重要 |
≥50,<150 |
≥100,<300 |
100-200 | ||
Ⅲ |
比较重要 |
≥20,<50 |
≥40,<100 |
50-100 | ||
Ⅳ |
一般重要 |
<20 |
<40 |
20-50 |
五、《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
内容 |
出台背景 |
为了统一全国城市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2002年6月建设部公布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
城市 |
城市绿地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
绿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 |
城市 |
绿地类别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学混合型代码表示; |
城市绿地(5大、13中、11小),以反映绿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绿地与城市其他各类用地之间的层次关系,满足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统计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 |
城市绿地 |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 |
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 |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均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 |
本标准提出了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均绿地面积、绿地率三项主要的绿地统计指标的计算公式。 |
试题来源:[2019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焚题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