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阐明(目的)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城乡规划法》明确强调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一、城乡规划的体系、原则和管理体制
1.城乡规划体系
2.城乡规划基本原则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了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1)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2)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3)环保节能,保护耕地的原则;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乡特色风貌的原则;
(5)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原则。
3.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注:2008.3~2018.3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2018.3后主管部门有住建部和自然资源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部门 |
职责 |
国务院主管部门 |
①编制和报批→全国城镇体系规划;②部门规章的制定,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和许可;③报国务院审批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④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⑤对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
省、自治区主管部门 |
①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本行政区内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査和许可,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③对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
城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
①城市、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③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⑤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⑥对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⑦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还负责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 |
《城乡规划法》没有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设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习题】根据《城乡规划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A.本行政区域内
B.本行政区域规划区内
C.本行政区域建成区内
D.本行政区域建成用地范围内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参见教材P57。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1.城乡规划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主要规划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主要内容】
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等。
(2)城市、镇总体规划
【主要内容】
①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②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强制性内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主要内容】
①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②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习题】《城乡规划法》对( )的主要规划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A.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B.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C.城市、镇总体规划
D.城市、镇详细规划
E.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城乡规划法》规划内容。其对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参见教材P58.
2.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
规划种类 |
编制部门 |
审批部门 | |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报送国务院审批 |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报送国务院审批 | |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 |
直辖市人民政府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报送国务院审批 | |
城市总体规划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人民政府 |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 |
城市人民政府 |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 |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乡规划、村庄规划 |
县级以上政府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当制定规划区域 |
乡、镇政府 |
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
村庄规划 |
村民会议 |
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 |
镇总体规划 |
县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 |
县人民政府 |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 |
镇人民政府 |
镇人大会议审议 | |
镇的控制详细规划 |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 |
县人民政府批准 |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镇人民政府 |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修建性详细规划 |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3.科学、民主制定规划的要求
《城乡规划法》为依法科学、民主地制定城乡规划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1.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2)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①针对城市新区的开发建设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②针对旧城区的改建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俗,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迸行改建。
③针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3)在镇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4)在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5)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原则:
城乡规划所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洪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场、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律保护的用地。
(6)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作出规划许可的原则。
2.近期建设规划
《城乡规划法》把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步骤,意义深远。
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是城镇近期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是有效落实总体规划的重要保障和关键环节。
《城乡规划法》对近期建设规划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2)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
应当以①重要基础设施;②公共服务设施;③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④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程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3)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是要靠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来落实的。
规划期限为5年;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五年计划一致;
有利于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落实和有效的施行。
3.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实施城乡规划、建立规划管理制度和依法行政的法律凭证。
管理内容 |
方式 |
申请批准 |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
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建议书 |
建设用地规划 |
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
建设单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建设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 |
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
向城市、县人民政府乡村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符合控制性和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 |
同上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乡村建设规划 |
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 |
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
先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然后同上述程序 |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 |
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注: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四、城乡规划的修改
1.规划修改的前提条件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
①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所列的情况之一,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人关系人的意见。
(4)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
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规划修改的报审程序(即P58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
【主要目的】
要求以下规划修改后应按照原规划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从法律上制定了严格的规划修改制度,防止随意修改法定的规划。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程序;
(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
(3)乡规划、村庄规划修改程序;
(4)城市、县、镇人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程序。
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3.规划修改后的补偿
(1)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因修改后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习题】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可以修改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B.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C.因省、自治区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D.经评估需修改规划的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的修改。参考《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况。
【习题】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A.强制性
B.控制性
C.重要性
D.关键性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的修改。参见教材P62。
五、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1)行政监督检查
【检查主体】
①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2)人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3)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2.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法》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违反部门/单位/行为/个人 |
法律责任 |
人民政府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
镇人民政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依法赔偿等 |
城镇违法建设行为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罚款 |
乡村建设的违法行为 |
无罚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和拆除 |
建设单位或个人临时建设违法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责令限期补报、罚款等 |
【强制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构成犯罪】
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试题来源:[2019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焚题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