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程序
本节重点:行政程序、行政复议
一、定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时间与空间方式,也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之总称。目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扼制行政主体自由裁量的随意性;保障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二、法律意义1、行政程序合法、适当是构成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2、行政程序违法、失当可以构成相对人申请复议、提请诉讼的理由之一。3、行政程序违法、失当可以构成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其行为的理由之一。4、行政程序构成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的内容之一。
三、程序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把相对人应该知道的有关事项告知相对人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 告知的内容: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和义务。 告知的方式:公告、文书、口头、标志及手势告知等。
2、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3、回避制度:指行政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得参与与自己有某种利害关系的行政事务的处理,以确保行政的公正性的一项制度。 三类: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4、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
5、职能分离制度:两类:同一行政主体内部实行职能分离;不同行政主体之间实行职能分离。
6、时效制度: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某些程序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一种程序制度。三种类型: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的,视为放弃权利。在法定时限内不履行其义务的,可以视为不履行义务。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应该作为而不作为的,可以视为同意或拒绝。7、救济制度
四、行政救济:当事人的权益因受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不法行政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采取措施,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维护的制度。形式:申诉、声明异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一)行政复议1、定义:Reconsider,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被申请人的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2、基本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3、范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4、管辖(即向谁申请复议):上一级的行政机关
5、参加人: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
6、程序及操作要求1)程序:申请、受理:五日内审查、审理、决定
2)要求:①申请复议的时效: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②受理条件:A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B有明确的被申请人C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D属于申请复议范围E属于受理机关管辖
③ 及时审查:复议机关及时审查,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④ 全面审理:原则上实行书面复议制度。复议期间,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仍有约束力。
⑤ 复议决定:A维持决定B补正决定—程序不当,可作出要求被申请人补正的决定C撤销或变更决定(主要事实不清,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缺少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
不可抗力因公民个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而成为民事活动中适用的一种免责理由。
(二)行政诉讼1、定义: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解决部分行政争议的活动。2、与行政复议的衔接:自由选择、复议前置;法定复议后不得起诉:
3、行政诉讼的程序:起诉与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监督,行政诉讼是法制监督。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行政诉讼优先与行政复议。
三、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而侵犯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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