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
本章重点:1、历史文化遗产的相关概念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方法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条件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第一节 概述
一、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历程
1、《雅典宪章》,1933年
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及保护好代表一个历史时期的历史遗存在教育后代方面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在可能条件下,交通干道应避免穿越古建筑区。
2、《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年)
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
《威尼斯宪章》的内容:A文件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B文件还指出古迹的保护不能与其环境分离C保护的宗旨,历史见证D强调保护全部历史的信息 E禁止任何重建。F历史地段指的只是文物建筑所在地及其周围环境。
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巴黎,1972年)
A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B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C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10月17日,第三十二届会议 巴黎
4、《内罗毕建议》(《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6年
归纳了世界各国关于历史环境问题的五点共识:A历史环境是人类日常生活环境的一部分;B历史环境是过去存在的表现;C历史环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多样性;D历史环境能将文化、宗教、社会活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最准确真实地传给后人;E保护、保存历史环境与现代生活的统一,是城市规划、国土开发方面的基本要素。
5、《马丘比丘宪章》,1977年
在强调保存和维护的同时,进一步提出要继承文化传统。 进一步扩大保护的内容
6、《华盛顿宪章》(《保护历史城镇和地区宪章》1987年)
继《威尼斯宪章》之后历史上第二个国际性法规文件。确定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与作用、保护原则与方法等。提出了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的概念。
历史地区保护的内容: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风格、材料、色彩及装饰等;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环境的关系;地段在历史上的功能作用。继《内罗毕建议》、《马丘比丘宪章》之后,再次提到保护与现代生活的矛盾,并明确指出城市的保护必须纳入城市发展政策与规划之中。作为对《威尼斯宪章》的补充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共同保护准则
7、《奈良宣言》(奈良,1994年)
A真实性是文化遗址价值的基本特征,进行文化遗址科学研究的基础;B保护一座文物建筑,要适当地保护其环境。C文化和遗址的多样性是精神资源和智慧财富;D强调保护方法的多样性
8、第四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2009年
2009年4月11日《关于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无锡倡议》 保护对象由遗产本体扩展到周边环境、视线走廊,遗产的规模由点状发展到线状和面状,遗产类型由静态向动态和活态发展。
二00八年十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六届大会在加拿大古城魁北克通过了《关于文化线路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宪章》,标志着文化线路正式进入世界遗产保护的视野。
二、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1949年以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经历了形成、发展与完善三个历史阶段
(一)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
1982年11月19日《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完善了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形成。
(二)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
1982年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至目前为止共117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三)重点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
1996年6月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屯溪会议明确指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
三、相关概念
1、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的角度看,具有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绘画、遗物、铭文、穴窟等。
建筑群:景观、建筑样式、布局与环境景观方面有突出价值的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2、自然遗产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自然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落组成的一种自然面貌;地质、自然地理结构和确定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生长区;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域
3、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传统手工艺技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