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一、城乡规划审批主体——实行分级审批制。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3、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详细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批程序
1、前置程序(1)报请审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及根据审议修改情况一并上报。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
(2)规划公告: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2、上报程序:由组织编制机关上报。
3、批准程序:批准前,审批机关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对上报的城乡规划组织审查同意后,予以书面批复。4、公布程序: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论证规划方案、城市政府组织审核、报请人大审议、批准总体规划、公布批准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