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从“两证一书”到“三证一书”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建设项目,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城乡规划安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审批阶段的用地规划管理-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获得
二、意义:城乡规划实施的首要环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前期工作;是建设项目是否可行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任务:保证建设项目布点符合城乡规划;履行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职能;综合协调建设选址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顺利进行
四、适用范围——规划区: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二节 操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定和提出
1、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申请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选址意见书→行政划拨 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有偿出让)
→规划设计条件
2、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确认地块的规划是否经过审批同意→核定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和规划设计要求→函复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函请规划管理部门办理
二、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核内容1、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其他申请条件2、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3、与城乡规划的协调4、建设项目与相关设施的衔接与配合(大中型项目)5、与周围环境的和谐
三、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程序
《合法选址意见书》是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