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本章重点: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城乡规划的编制与报批程序、城乡规划的审批主体、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与方法、城乡规划修改的程序、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项目的范围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一、城乡规划的内容回顾《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的规定A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和省域B城市规划、镇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C乡规划 D村庄规划
二、特征1准立法行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积极促进城市规划法制化2是政府意志的体现:制定城市规划是政府的职能3是一个有机的组织过程4是一个动态的连续过程
三、编制城市规划的法定依据1《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各项原则2上一层次依法制定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3城市规划和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4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5城市或地区的现状条件和自然、地理、历史特点
五、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的程序
拟定编制计划→制定规划编制要求→确定编制单位→协调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评审规划中间成果→验收规划成果→申报规划成果
六、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总规强制性内容
审批管理:分级审批
城关镇→市 一般镇→县
第二节 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一、城乡规划审批主体——实行分级审批制。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3、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详细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批程序
1、前置程序(1)报请审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及根据审议修改情况一并上报。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
(2)规划公告: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2、上报程序:由组织编制机关上报。
3、批准程序:批准前,审批机关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对上报的城乡规划组织审查同意后,予以书面批复。4、公布程序: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论证规划方案、城市政府组织审核、报请人大审议、批准总体规划、公布批准的规划
第三节 城乡规划修改管理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规的修改1、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2、修改的条件——《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3、修改的程序: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同意后,方可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1、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2、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4、按原程序报批。5、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总规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不行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