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2,1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管理
2,1、1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组织
编制主体。
(1)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组织编制主体。直辖市和市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
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2)城市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但在实际
工作中,由于详细规划覆益的面比较广,组织工作量比较大,专业
技术要求比较高,因此,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或法律授权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2、1、2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编
制和报批程序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报批的程序一般按以下几点进行:
(1)拟定编制计划,保证规划编制工作有条不紊,有序地开展,
避免重复和随意性。
(2)制定规划编制要求,如城市规划的目标,指导思想,基本
原则,技术要求等。
(3)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对重要
的城市详细规划,可用规划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规划设计单位。
(4)协调城市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5)评审规划中间成果。
(6)验收规划成果,审核成果的指导思想、内容及深度。
(7)申报规划成果。验收合格后,由组织编制单位依照法定程
序,向法定的城市规划审批机关提出审批该城市规划的申请。
2,1.3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调
整和报批程序,与2,2,3的内容基本一致
1、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的调整程序。
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变更,应当由城市人民改府审批,并报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当涉及对城市性
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则必须经同
级人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2、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
对城市详细规划中的局部变更,如局部用地性质变更,可以征
得原规划批准机关同意以后,以专题的形式进行报批;对于重大的
规划调整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后,重新编制调详细规划,并按
照法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