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意思表示。行政许可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都要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目的是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有权取得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因而对其申请予以接受,称之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开始适用,行政机关即负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追究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2.审查
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经环节。审查质量直接影响行政许可的质量。
审查方式主要有: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质询、听取第三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结合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相应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审查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
3.决定
决定是行政许可机关根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过程。行政许可的决定是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作出的。
行政许可决定有颁发证件的,也有不颁发证件的。颁发证件的种类有: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书;资质证、资格证或其他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颁发证件的可以在行政许可申请书上加注文字,说明准予行政许可的时间、机关及内容,并加盖公章;或者与申请人签订行政合同等,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视为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救济权。
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法规定了20日的一般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多个行政机关,实行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期限,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时间不超过45日。颁发、送达行政许可的期限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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