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的原则
主要有:公开行政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和复议决定等;公开行政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及不涉及国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况。
(2)公正的原则
要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对待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的原则。
(3)正当的原则
行政行为应当正规地、符合理性地进行,具体要求是正规性和逻辑性。
(4)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条件下,扩大公民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
(5)复审原则
由于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进行复核。行使复审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
①原行政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其复审称之为“行政复议”。
②司法机关,其复审称之为“司法审查”。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成为终审。
(6)效率原则
行政行为应当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理想的行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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